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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组织章程

[日期:2022-06-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建设,积级推动基地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把基地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且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中心、学术交流中心、人才培养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基地全称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

第三条 基地的性质:本基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依托内蒙古师范大学建设。基地为采用独立设置形式的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全区高校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研究领域的科研工作。

第四条 基地的宗旨:通过组织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研究的各类学术活动,架设与区内外、国内外从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研究的研究机构、学术中心和专家学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桥梁,创设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的平台,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研究的深入开展,为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巩固和促进民族团结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基地设在内蒙古师范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基地的组成:

(一)本基地由内蒙古党委宣传部设立,由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内蒙古师范大学共同建设。双方本着真诚合作、资源共享、各尽其责;协同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实行密切合作。

(二)本基地核心成员由专、兼职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要打破终身制,按“课题立项进基地、完成结项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任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根据研究需要,基地可设立一定的科研岗位。科研岗位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研究基地签订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周期为3年。

第七条 本基地为学术性研究管理机构,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单独设立编制,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基地设主任一名,由学校行政领导担任;首席专家一名,负责基地的学术研究活动;办公室主任一名,协助基地负责人管理基地的设备、图书、经费等。

第八条 本基地内设学术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学术委员十二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基地聘任,报内蒙古师范大学科技处和分管领导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基地可聘任名誉主任、学术顾问若干名。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指导基地进行学科布局,确定主要研究方向;

(二)研究制定开放基金课题指南,审批开放基金课题申请;

(三)评议基地的研究成果;

(四)评估基地的科研进展;

(五)听取和审议基地办公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六)审查和建议基地的主要学术活动;

(七)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基地开展研究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基地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基地建设;

(二)主持基地日常工作,决定人事任免、经费使用、学术委员会遴选等;

(三)指导基地的教育和研究活动;

(四)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基地实行学术委员会例会制度,由学术委员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学术委员会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例会和临时会议举行前,由基地办公室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学术委员可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基地实行主任会议制度,由基地负责人负责召集会议。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基地可聘请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研究领域有较深造诣、成果显著的区内外专家学者为特约研究员或客座教授,并报内蒙古师范大学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章 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本基地主要进行以下学术活动:

(一)制订并发布每年度课题研究指南;

(二)受理区内相关研究项目申报;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四)单独或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

(五)举办本学术领域内的各类学术研讨班、专题讲座会、中华经典诵写讲活动等;

(六)组织、编辑和出版相关研究著作;

(七)创办并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网站;

(八)依照主要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进行相关课题研究,设立面向中青年科研人员和研究生的基地孵化和资助项目,培养年轻科研骨干。

第十五条 基地每年至少举办或承办一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领域学术会议,对重大学术问题、热点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第十六条 通过组织合作研究、横向研究等,与国内有关学术机构和科研院所进行密切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基地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本基地成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基地经费由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内蒙古师范大学提供,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托和共建单位的合法捐赠和赞助。

第十九条 本基地的主要经费开支包括:科研项目经费、学术活动费、图书资料建设费、日常行政事业开支费等。

第二十条 基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助单位有权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可以对研究成果提出学术上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基地财务由内蒙古师范大学管理,每年要按要求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和决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

二〇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