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 → 正文
阅读新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06-07]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促进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带动人才培养,规范学术活动的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范围

    1.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学术会议;

    2.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举办或承办的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会;

    3.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基地讲学、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4.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

    5.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到校外受聘讲学、合作研究。

    第二条 学术活动是基地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地应将学术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二、学术活动的申报


    第三条 基地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和地区性学术会议,须填写《举办学术会议申报表》,并于学术会议第一轮通知发出之前二个月,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师范大学科技处。获得主管部门和领带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或承办学术会议。

    第四条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外事部门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及文件精神,执行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发[2005]6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附3文件精神。

    第五条  经审批准予开展的学术活动,需成立筹备委员会,认真做好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活动质量。如有知名专家学者或上级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上级部门予以说明,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三、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开展学术活动应厉行节约,举办学术会议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限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学术活动档案。会议申报表、筹备会记录、会议日程、与会人员名单、论文集等在会议闭幕一周内整理归档,并将学术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科技处备案。

    第八条  基地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并在学术团体中担任学术职务。

    第九条 视实际工作需要,基地不定期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基地进行学术活动,邀请专家的基本情况、讲座内容、交流活动等在基地网站刊载,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四、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