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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日期:2022-06-07]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14年6月修订)和内蒙古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划拨给基地的建设费、课题专项经费等;

   (二)内蒙古师范大学按比例划拨给基地的启动费、管理费和项目配套经费等;
   (三)依托和共建单位提供的资助费;
   (四)基地争取的社会赞助或捐助,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科研经费等。

    二、经费开支项目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项目资助与项目成果出版经费(项目费)

    1.面向全区的课题资助费;

    2.基地规划项目、成果出版基金;

    3.基地通讯、简报、刊物的编辑、出版印刷费用;

    4.学术委员会课题评审费。

   (二)学术活动经费(学术活动费)

    1.专家学者学术讲座费用;

    2.承办、主办学术会议费用;

    3.学术论坛、学术活动费用;

    4.参加学术活动、对外学术交流所产生的会务费、差旅费等。

   (三)资料建设及小型设备购置费(资料费)

    1.资料收集、购买、打印、复制、翻拍、管理等费用;

    2.资料邮寄费用;

    3.照相、摄像、制作光盘等费用。

   (四)日常行政事业开支费用(办公费)

    1.对外联系电话费、通讯费、网络使用费等;

    2.校外专家学者差旅费、住宿费、接待费等;

    3.办公用品购置费;

    4.对外宣传、联络所产生的印刷费,办公标志设计、制作费用等;

    5.基地聘任工作人员岗位补助费。

    三、项目资助额度

   (一)重点项目:5万元;

   (二)青年项目:2万元;

   (三)一般项目:1万元。

    四、经费管理

   (一)上级部门拨付的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基地项目研究和基地管理,其中课题研究经费应占总经费的70%以上。

   (二)基地日常管理和运行经费、项目费均在内蒙古师范大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账户中保管报支;

   (三)项目费的划拨、使用与报支

    1.项目资助费由内蒙古师范大学财务管理部门直接拨到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原则上,项目结题以前只能划拨项目总经费的50%,其余金额待项目结题后再行划拨。

    2.项目资助费由基地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予以划拨。

    3.基地规划项目、成果经费由基地统一掌管,用于基地成果的出版。

   (四)学术活动、资料仪器费的使用

    1.该两项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2.本着节俭的原则使用;

    3.可以滚动到以后财政年度使用,但不能提前或透支使用。

   (五)办公经费的使用

    1.办公经费指基地日常运转所需的开支,以及不能纳入前述各项的开支和一些无法预见的开支等;

    2.办公经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

    3. 必要时,办公经费可以挪作其他几项名目的开支。

   (六)所有支出经费,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基地主任签字报支;5000元以下的,由基地办公室主任签字报支。

     五、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若有与国家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相冲突者,以国家有关制度为准;

   (二)本管理办法的执行进程与结果应透明、合理,每年要按要求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和决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每年向全体学术委员通报一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

二〇二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