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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06-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自主设立的培育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基地研究人员获批的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科研究基地专项课题”;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基地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自主设立的培育项目,是指由本基地设立资助的专项科研项目、青年科研项目、硕博士科研项目等。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申请、获准立项、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推广应用、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

第四条 “基地项目”的管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内蒙古师范大学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 “基地”具体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基地专项课题”的选题征集、公布和招标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年度总体课题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基地”向有关专家、协作共建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广泛征集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定同意后上报,并由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择优选取,面向全区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基地专项项目”设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一般分别为伍万元、贰万元和一万元、立项数量视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年申报的具体情况及而定。

第七条 视研究工作和人才培养需要,基地自主设立面向中青年教师和硕博士研究生的培育课题。自主设立的培育课题资助金额一般为二千元——五千元,或自筹,由基地学术委员会审批设立。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每年3月1日至5月10日为项目申报期。项目申请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申请者须填写《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附电子稿),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明确意见后上报。多单位合作进行的研究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与申报。

第九条 “基地专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有关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申请办法或委托方需求认真编制立项申请材料,并按照具体工作要求,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申报等工作。课题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须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3.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申请人有自治区自然或社科在研项目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本基地项目。

第十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地负责组织“基地专项项目”的初评,“基地专项项目”实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

1.基地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

2.学术委员会审议《申请书》活页部分的设计论证,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的研究水平和课题组的构成及其它研究条件,采用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或计算分数的方式表决,从中产生拟立项目。

3.学术委员会评审课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学术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评审意见后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

4.基地对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拟批准立项的初评项目,报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公室进行会评,会评设置一定的淘汰率。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后,基地向项目负责人下达《立项责任书》,并寄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兼职研究人员聘任合同书》。《立项责任书》和《聘任合同书》需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字盖章,一个月内返回基地。

第十二条 “基地专项项目”级别为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项目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拥有管理权,负责项目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项目组人员调配和绩效奖励分配等具体工作,接受所在学校和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未按任务书规定完成节点任务的,所在单位应暂停发放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绩效,直至按时完成节点任务。

第十五条 基地负责督促项目计划的执行,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每年对立项的各类项目进行年度抽查,对重点项目随时跟踪督查。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项目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需要调整,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基地,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事项变更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批复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己有。研究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全部研究记录资料、归档材料、文献卡片等上交所在单位,并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研究计划,不履行定期检查汇报制度或不按期填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表的项目,基地有权停止拨款或冻结经费。在问题未解决前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请的新项目,同时,在当年科研绩效考核中所在单位一律不考虑该科技项目。问题严重者,按自动终止项目处理,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追回全部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 6个月以上的,应提出科研项目委托书申请,经被委托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单位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离、辞职与学校解除聘用(任)关系的,项目负责人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或与合同委托方协商)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基地审批。变更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遵守科研诚信承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所在单位对学术不端的个人、团队、单位给予惩罚,包括但不限于停发年度科研绩效、追回和撤销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荣誉、职称等。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调查核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销所立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与审批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过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然未能通过的。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本基地至少三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五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三条 “基地专项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组织好验收结题活动,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相关工作。横向科研项目按委托方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横向课题结题报告》,并将委托方同意结题的证明提交至基地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基地专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进行。自筹经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评定;基地自主设立的培育项目,由基地组织评定。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定)专家的选定:

1.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评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

2.鉴定(评定)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学术造诣精深。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项目的鉴定(评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评定)的专家只限1人。

4.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5.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著作、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资助”字样,公开发表的论文要注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课题批准号和课题名称。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认可。基地资助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基地”招标项目、委托项目和拟列入成果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还须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基地自主设立的培育项目中,属硕博士论文的,需在后记中注明批准号和课题名称。

第二十七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将结项材料提交基地立卷归档。验收结项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结项报告书、成果提要,纸质和电子稿各1份;最终成果3份(专著打印稿可以1份,待正式出版后补送3份);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最终成果鉴定意见1份;重大、重点项目还应有开题报告书、年度进展报告等;实验研究的调查、分析、试制、测试、观测和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和数据,论文清单、成果申报材料、审批材料、成果奖励文件、成果推广使用证明材料、发明证书、奖励以及经费收支结算等。

第二十八条 凡未通过鉴定的最终成果,不予拨付资助经费的余额部分,最终成果也不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规划项目”标记。横向科研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规定与项目委托方协商解决。因该横向科研项目终止为直接诱因、导致基地声誉或利益损失的,基地将视声誉或利益损失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提出项目撤销申请,经基地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上级管理部门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研究基地

二〇二一年十月